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07 年 5 月 29 日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第(六)款“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第 1 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2007 年 9 月 29 日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
款第 1 项、第(九)款第 1 项
2011 年 1 月 1 日 “十四、基金的投资”第(五)款“业绩比较基准”
2018 年 3 月 28 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改部分内容
2019 年 6 月 1 日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第(二)款第 3 项
2020 年 3 月 20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
容
2021 年 1 月 22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
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一、基金托管 .............................................................................................................................. 33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4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5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6
十五、基金的融资 .......................................................................................................................... 44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4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49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0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6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62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3
一、前言
(一)订立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4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的发售开始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及募集金额超过核
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6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该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7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
位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兼具优质增长性和估值吸引力的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
求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较快速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1.0%,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10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
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12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开通后端收费申购
方式,则应提前两日公告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13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
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4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