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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四月
长城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2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货币基金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任何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长城货币市场基金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货币基金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发售公告指《长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和《长城货币市场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
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
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发售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
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计价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66 号华能大厦 25 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66 号华能大厦 25 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7、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8、联系人:黄弢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基金久富、久嘉、久恒、久泰中信标普 300 指数四只基金
10、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680399
11、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5%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1957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
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吴德超先生,董事。1961 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海南汇通国投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长城证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业务开发部部门总经理、长兴达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张建海先生,董事。1960 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山
西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山西证券公司副总经理,1995 年起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助理。
吕莉女士,董事。1959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宁夏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董事长,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崔泽军先生,董事。1964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水发先生,董事。1965 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市
场部总监,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陶允女士,董事。1975 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项目经理、资金管理部副经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
马原女士,独立董事。1930 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副庭
长、庭长、副院长,主管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现任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人民大学兼
职教授。曾主持起草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参加了许多重要法律的立法活动,主编了一批重要
法学著作,是我国法律界权威人士。
麦建光先生,独立董事。1961 年生,中国香港人,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
公会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1985 年加入香港安达信公司,1991 年调入深
圳,是安达信深圳和广州分公司的主管合伙人,也是安达信国际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招股、
收购合并及公司融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1 年年底,创建华隽创业投资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
任俊杰先生,独立董事。1955 年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处长、深圳金
融机构同业协会首任秘书长、赛格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董事总经理、祥安证券有限公
司(香港联交所会员)董事、中国投资环境协会副理事长,现任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对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金融监管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丰富工作经验。
王其文先生,独立董事。1944 年生,中共党员,美国马里兰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在运筹学、人工神经网络方法用于优化、预测与决策、资源与环
境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经验,擅长将管理决策中的数量分析与计算机
应用相结合。
李建中先生,监事长。1964 年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李德良先生,监事。1951 生,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
傅鹏博先生,监事。1962 年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
阮争先生,监事。1969 年生,大学本科。现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宴子群先生,监事。1955 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任天津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际
金融处副处长、金融外经处处长,美国新津国际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杨传益女士,监事。1957 年生,会计师。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部经
理。
关林戈先生,常务副总经理。1953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
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余骏先生,督察长。1962 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黄瑞庆先生,生于 1974 年,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及统计学专业博
士研究生。曾工作于中国银河证券福建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固定收益证券总部,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研究部。2004 年 5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公司任金融工程小组组长,具有 7 年证券
从业经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关林戈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汪钦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开发部经理。
韩浩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经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2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
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
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1)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
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14)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
(19)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2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
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
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
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
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
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
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其在风险控制中的主要职责是:
① 拟订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
② 对公司资产经营和基金资产管理中潜在的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和研究并提出相关方案;
③ 就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听取总经理的汇报,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④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⑤ 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就风险控制制度提出建议。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
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其在对合规性风险控制中的主要
职责是:
① 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
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② 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③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决策体系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
正方案;
④ 当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 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 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 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 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 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 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
审查方案;
② 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 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
①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
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1 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4、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5、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6、设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4 日
7、电话:010-85238667
8、传真:010-85238680
9、联系人:郑鹏
10、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
11、注册资本:42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6)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
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基金定期
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按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
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华夏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
括总行稽核部、监察室。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督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督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督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
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基金投资运作的
监督和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华夏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
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
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
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
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
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
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
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
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三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基金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66 号华能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联系人:黄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680399
2、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961
传真:010-85239626
联系人:王庆新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3195050
联系人:朱小姐、刘小姐
(3)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n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 6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30794
联系人:高莉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芮敏祺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720 号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刘方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网站:www.dfzq.com.cn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网站:www.xyzq.com.cn
(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12)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西大街 19 号(乙)华通大厦 B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电话:(010)68431166
联系人:毛义斌
北证网址:http://www.bjzq.com.cn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任磊、苗永华
电话:0755-82422251、82440136
传真:0755-82433794、8240086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1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66 号华能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联系人:叶正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680399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电话:0755-82125135
传真:0755-82125590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2 号联合广场 B 座 11 楼
负责人:李秉新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秉新、徐海宁
电话:0755-82900952
传真:0755-8290096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
(一)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直销和代销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 2005 年 4 月 22 日到 2005 年 5 月 25 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
基金发售公告。
(六)募集预期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预期规模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两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
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 0.01 份,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资产。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利息认购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认购款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利息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 100,000.00/1.00 = 100,000.00 份
利息认购份额= 50.00/1.00 = 50.00 份
认购份额= 100,000.00+50.00 = 100,050.00 份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零。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基
金发售公告中确定。
2.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警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④投资者指定的任一银行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④所指的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机构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
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①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530200001834600000355
②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滨支行
账号:104010028888830
③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
账号:9589048810001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并确
保最迟在 2005 年 5 月 25 日 16:30 前到账;
③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
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
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③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印鉴卡一式三份;
⑤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
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⑥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⑦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其中⑤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机构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
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
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①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530200001834600000355
②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滨支行
账号:104010028888830
③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
账号:9589048810001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并确
保最迟在 2005 年 5 月 25 日 16:30 前到账;
③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
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详情请见《长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发售
公告”);代销机构若对上述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
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二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
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不作它用。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
达到或超过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向中国证监会自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行。目前
的基金代销机构是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城证券、华夏证券、国泰君安、
海通证券、东方证券、北京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代销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的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基金管理人可
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
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
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帐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 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
保留至 0.01 份;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
留到 0.01 元。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
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
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
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
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
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
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
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
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
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
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
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
出资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
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
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
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
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基金份额被冻结期间仍按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分红,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每月根据累计基金收益(亏损),结转
被冻结基金份额当月产生的应增加(减少)份额,并对原冻结基金份额逐笔调增(减)。
(十七)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转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
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
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
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
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在本金安全和足够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求货币资产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级、具有一定剩余到期期限的债券、央行票据、回购,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城货币市场基金的组合配置比例范围
为:央行票据:0-80%,回购 0-70%,短期债券 0-80%,同业存款/现金比例 0-70%。
(三)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研究(利率水平、CPI 指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可比币种利率水平、
主要币种汇率水平等),分析市场趋势和政府政策变化,决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信用风险级别。
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城货币市场基金的组合配置比例范围
为:央行票据:0-80%,回购 0-70%,短期债券 0-80%,同业存款/现金比例 0-70%。
2、二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剩余期限结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交易量、交易场
所等)、收益率水平(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利息税务条款、附加期权价值、
类别资产收益率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限制、基金合同、目标收
益、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式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三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确定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品种。
根据对个券收益率水平、剩余期限、流动性状况的权衡,参照收益目标确定个券投资品种与
投资数量。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投资策
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
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六)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七)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八)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
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人民币 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亏损)。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利息;
(3)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
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
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
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
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相应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五位或基金七日
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
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不
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
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有关监管机构
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01 元,第六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i
i R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法律法规允许且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
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
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3%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最
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
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8、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9、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1、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4、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5、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自身特点,整个基金的风险处于较低
的水平。但本基金面临着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风险、再
投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将针对本基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采取相
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
(一)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利率与债券价格的负相关关系,具体为当利率水平上升时债券的价格会下
跌,这样,如果利率水平急剧上升,债券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资本损失。因此利率上升是债
券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到期期限、票面利率、嵌入期权的存在都是决定利率风险大小的因
素。
2.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即当利率下降时,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
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而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某些流动性不佳的证券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
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
息或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
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会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5.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反映了由于物价水平的上升导致固定收益证券的实际收益率低于名义收益率
的情况,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实际收益率为负(通货膨胀率高于名义收益率)。
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变动导致短期资金市场波动所引发的
风险。
(二)操作风险
1.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因交易执行流程不畅、指令传输错误、交易策略和交易方法选择错误、主观疏
漏差错、系统故障、交易记录错误等带来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2.清算风险
指基金由于清算交收、会计核算等业务出现差错,从而给投资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
失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
本基金法律法规风险来自于违反有关法律、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
规、通行惯例或道德标准,或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情况。这些风险都有可能导致本基金遭受罚
款、民事赔偿或信誉损失。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资产清算组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
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
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
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1)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
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14)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
(19)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2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6)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
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基金定期
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按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
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
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7)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3)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
工作日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第一条第 1 款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
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3、基金资产清算组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
作日内公告。
7、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66 号华能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联系人:黄弢
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三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基金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
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
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
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
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
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
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
议及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
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的计算和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日收益、基金
七日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亏损)。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
提利息;
3)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
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
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
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基金持有的银行资产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
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根据相关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
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
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的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
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
册由本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
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3、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最后一
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24 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查询、咨询、投诉受理等业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0755-8368039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
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货币市场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