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目录
1、 前言和释义 ........................................................... 2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3、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10
4、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1
5、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8、 基金的托管 .......................................................... 33
9、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10、 基金的投资 .......................................................... 35
11、 基金的财产 .......................................................... 42
12、 基金资产估值 ........................................................ 4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18、 业务规则 ............................................................ 63
19、 违约责任 ............................................................ 64
20、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5
21、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6
22、 其他事项 ............................................................ 67
23、 基金合同摘要 ........................................................ 68
24、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86
1、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并在2012年6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 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前端收费 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购基金的同时交纳申购费用
后端收费 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可以先不支付申购手续费用,而在
赎回时支付,申购费率随持有基金年限的增加而降低,直至为
零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A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
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
金等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目标ETF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沪深300ETF)
ETF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
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操作方法。即完全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基金账户 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八、目标ETF及联接基金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申购赎回
清单的要求,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与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类似,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
式进行。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本基金只揭示每
日基金净值。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
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再由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名而来。
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3月20日进行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沪
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25日生效。
2013年2月18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开元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南
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2013年4月17日南方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
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南方沪深3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允许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资产估
值、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5月16日核准生效,自该日起,《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自2019年4月23日起,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及时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的申
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
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如果基金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
回时还须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法和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法和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