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上证民营企
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747号文)核准,进
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10年8月5日基金部函[2010]号文件《关于上证民营企
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8月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
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
与招募说明书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
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变更的相关公告。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鹏华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9、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华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
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简称ETF
12、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
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3、目标ETF:指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上证民营企业
50ETF)
14、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民营企业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15、招募说明书:《鹏华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16、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发售公告:《鹏华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8、《业务规则》:《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9、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1、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5、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28、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1、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3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3、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5、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6、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7、日/天:公历日
38、月:公历月
39、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2、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8、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9、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0、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
51、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
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56、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9、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0、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鹏华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
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