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 1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63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 ............................................................................................ 6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5
第二十二部分 业务规则 ............................................................................................ 6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 67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事项 ............................................................................................ 68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3、泛沿海区域:指我国经济比较发达、基础设施和市场环境较好的沿海省
份及周边地区,包括我国沿海地区被广泛提及的三大经济圈——“泛珠三角”地
区(广东、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江西)、“长江三角”
地区(上海、浙江、江苏)和环渤海经济圈(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
山西、内蒙古)共19 个省市,是我国经济实力最雄厚、市场环境较好、具有较
大发展潜力的经济区域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7、《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9、《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12、招募说明书:指《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募集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财产及计价、
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合同》的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
择并决定是否提出购买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13、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16、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2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2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2、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
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24、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5、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
生效的日期
29、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30、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1、日/天:指公历日
32、月:指公历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日
34、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5、T+n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认购或发售: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7、发售公告:指《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8、申购:指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39、赎回:指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0、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4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6、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应收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
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通过投资于泛沿海地区有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有效
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保持基金财产持续稳健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最低募集份额: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
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
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
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
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
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并在实施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
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
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25%留作基金资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