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基金的托管 ........................................................ 3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违约责任 ........................................................ 7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宝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处于宏观变革期以及对资本市场未来持续、健康增长的预期,处于
稀缺状态的资源凸现其强大的经济价值,相关上市公司体现出较好的投资价值。本基
金根据研究部的估值模型,优选各个行业中具有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建立股票池。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持续增值,并力争创造超越业绩基准的主
动管理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鸿飞)转型而成。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
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
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1号)进行清理规范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及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设立
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51号)同意,由原蓝天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而成的契约
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00,000,009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为10年
(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发起人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建设银行。2001年5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
期及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51号)文批复,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上[2001〗98号)批准,基金鸿飞于2001年1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于2001年12月25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到5亿份基
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8年4月14日)。
基金鸿飞的前身蓝天基金是于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发行
的封闭式契约型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379,157,000份,期限为三年。1994年3月21
日,蓝天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编码为"4003"。1994年蓝天基金第一
届受益人大会关于修改《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的有关决议,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
原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4)第373号文批准,蓝天基金封闭期限由三年
延长到十年,即封闭期从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5日。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鸿飞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鸿飞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
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
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8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
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