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金发起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5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6
六、 基金的基本情况 17
七、 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认购 18
八、 基金的成立 19
九、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0
十、 基金的转换 26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6
十二、 基金资产的托管 27
十三、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27
十四、 基金的注册登记 27
十五、 基金的投资 28
十六、 基金的融资 33
十七、 基金资产 33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34
十九、 基金费用与税收 38
二十、 基金收益与分配 39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0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41
二十三、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5
二十四、 违约责任 47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47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47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48
二十八、 其它事项 48
二十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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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正文
一、 前言
(一)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
系列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规范招商安泰系列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
定。
3、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本系列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三只基金。但是对于本系列基金合同
中针对本系列基金其中某一只基金或某几只基金的特殊规定对该一只基金或该几只基金有
专门的适用性。
5、 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系列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
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 本系列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
起设立。本系列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但各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
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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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
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系列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
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招商安泰系列基金,由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共同组成,分
别为:招商债券基金、招商平衡型基金、招商偏股混合型基
金
基金合同或本系列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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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发行公告: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1月14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发起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本系列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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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系列
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系列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系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分类: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
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 指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缴纳销售服务费的招商安泰债券基
金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指缴纳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赎回费的招商安泰债券基
金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指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招商安
泰债券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的投资者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系列
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系列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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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A. 申请设立基金;
B.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C.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D.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
担发行费用;
E.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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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同基金发起人
2、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 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资产;
B.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必要时
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基金认购(申购)费;
F.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G.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H.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
其他权利;
I.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系列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J.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K.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D.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F.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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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G.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H.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J.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K.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L.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M.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N.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O.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P.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Q.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T.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
方式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V.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邮政编码:51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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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B. 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 监督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D.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C.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D.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E.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F.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G.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H.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I.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J.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K.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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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N. 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O.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P. 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Q.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R.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S.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
划到指定账户;
T.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U.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V.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W.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X.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自依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系列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A. 取得基金收益;
B.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D.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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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F. 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G.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本系列基金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H.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
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I. 参与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J.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E.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本系列基金有一个统一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它由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构成。各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表决以及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提
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影响多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召集所有相关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通过;若提交讨论的事项只涉及某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不涉及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只需召
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讨论通过。
如无特别说明,当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须召开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时,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
指的是“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例如第(二)
款第9点所称“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基金的基金
份额之和与所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当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其中两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须召开由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时,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
“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与所有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当会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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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涉及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只须召开该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表决通过
时,则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该基金
的基金份额与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之比计算。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在各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但本系列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其中,下列事项需要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1、变更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且变更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合同所有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但本系列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本系列基金类型或转换本系列基金运作方式;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项外的其他事项,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是须召开联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者只需召开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讨论,由会议召集人根据本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公告中注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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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若该事项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则还需
各相关基金分别有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事项同时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
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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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各相关基
金均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
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
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
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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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
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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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通过(若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须参加会议的每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若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须参加会议的每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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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七)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
以为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
为出席和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本系列基金为伞型结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均指本系列基金而言。本
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均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本系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合计代表本系列基金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
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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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
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
在批准后的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招商”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本系列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
退任: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1)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合计代表50%以上本系列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
任;
(3)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 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
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六、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本系列基金为伞型结构系列基金,目前由三只相互独立的基金共同组成,分别为:招商
债券基金、招商平衡型基金、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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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的投资目标
对投资者进行市场细分,为投资者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品种,在既定的
风险程度下争取获得较好的收益。
基金名称 短期本金安全性 当期收益 长期资本增值 总体投资风险
招商债券基金 很高 最好 低 低
招商平衡型基金 适中 适中 适中 适中
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 低 不稳定 高 高
(四)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系列基金旗下的招商债券基金在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根据
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等特征的不同,新增一个H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内地(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
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B类和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
金进行如下操作: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认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本系列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发行时间、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发行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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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4、募集目标:本系列基金及各基金均不设募集目标。
(二) 有关本系列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和限制
1、 投资者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资金交付,撤销申
请不予接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的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
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该基金满足成立条件。
若本系列基金中所有基金满足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可依法成立。
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若本系列基金成立,则各基金投资者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存款利息折算作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计入该投资人基金帐户。
(二) 基金成立失败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任何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
该基金成立失败。
若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本系
列基金成立失败,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成立失败。
(三)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系列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系列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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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 基金存续期的条件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任一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
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本系列基金存续期内,若任一基金的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
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将宣布该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本系列基金全部基金均已宣布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若本系列基金下仅剩余一只
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
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五)本系列基金架构下,允许发行新基金,以丰富系列基金品种,发行新基
金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九、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在本系列基金旗下的各基金中独立分别进行。如本系列基金
旗下的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地区公开销售,除本系列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地区销售编
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地区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系列旗下基
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本公司直销网点;
2、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系列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和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与中国内地可能存在差异,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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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
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其它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系列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本系列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
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H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款项支
付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每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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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指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缴纳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指缴纳销售
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赎回费的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指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
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七) 申购份额和赎回价格的计算
1、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三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B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B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T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H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H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2、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4、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
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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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本系列基金旗下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赎回费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招商平衡型基金基金份额、
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的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1%,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本系列基金下的任一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
资者赎回本系列基金下的任一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或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
支持等不充分;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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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
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7)、(8)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暂停赎回将导致对该基金的转换也暂停: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
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系列基金下任何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该基金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该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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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2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该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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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转换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转换范围和
规则,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1、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假设某基金持有者欲将原持有的基金X转换为另一基金Y,则
××?Xba(1)
+c =1Y
d
其中:Y:转入基金Y的份额。
X:转出基金X的份额。
a: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基金X的份额净值。
b:转出基金X的赎回费率。
c:转换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 (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c = 0)。
d: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Y的份额净值。
2、转换费用: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转换费
用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进入转出基金资产,作为对转出基
金其他持有人的补偿,赎回费最高不超过1%,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实施基金转换后,管理费按转入的基金标准计收。
4、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净值为基础进行。
5、每次申请转换时转出的最低份额为100份。
6、基金转换的具体业务步骤和转换完成时间等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文件
中公告。
7、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回时是否顺延基金转换。当转换赎回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者选择顺延基金转换时,未被转换赎回的剩余份额视作下一工作
日的基金转换申请。若投资者选择不顺延基金转换,则剩余份额被取消基金转换申请,并记
回投资者转出基金份额。顺延基金转换申请不享有转换赎回优先权。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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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
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二、 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
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依法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十三、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它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十四、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由各基金独立、分别进行。各基金独立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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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