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80号文批准募集设立,
核准日期为2003年6月16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3年8月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5日,同时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6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7
九、基金的投资.............................................................................................................. 79
十、基金的业绩.............................................................................................................. 90
十一、基金财产.............................................................................................................. 9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9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9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3
十七、风险揭示............................................................................................................ 109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
及《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定》: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法》: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指《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
律法规不时作出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要: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
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人除外)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人: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的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03年8月8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终止基金合同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规定媒介: 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
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
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
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
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
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Anna Sophie Herken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硕
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技术部政务主
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顾问、
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普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
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
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
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
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
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
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
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
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
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
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
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东先生,代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经济学学士。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业务经理、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
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
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
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斌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4月至2007年8月在杭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担任工程师;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在群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
2009年8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
投资部副总监。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担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兼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4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兼
任国联安智能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兼任国联安远见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孙建先生 2003年08月至2004年09月
钱建先生 2004年09月至2005年09月
孙蔚女士 2005年09月至2007年04月
孙建先生 2007年04月至2008年06月
冯天戈先生 2008年03月至2009年09月
傅明笑先生 2008年08月至2012年12月
施卫平先生 2012年12月至2014年01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
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
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魏东(代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魏东(代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总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