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中
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月10日证监许可【2011】41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3月2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根据
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
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
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相关表述对本招募说明书做了
调整,并对本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人员情况等进行了调整。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
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九)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3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6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6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 6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88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10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10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107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1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2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12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12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3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0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7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7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78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指引》、《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景顺长城中小
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景
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任何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1989年至1994年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工
作;1994年至2000年先后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
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2000年至2005年先后担任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2005年至2006年先后担任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2006年至2016年先后担任华能
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6年至2020年先后担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
委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
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党委委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
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
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
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
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
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
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
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
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
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
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
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
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年9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担任汉唐证券研究员,香港中信投
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2015
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
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
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
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
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
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机构客
户中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
担任副总监职务。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