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3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三、基金的发售 ............................................................................................... 12
四、基金备案 ................................................................................................... 13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5
七、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计价 .................................................................................... 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2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广发
货币市场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
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
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天的时间开始办
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天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
营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
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E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
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为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
用于登记该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偏离度 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程度,等于(NAVs-NAVa)/ NAVa,其中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
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
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C类、E类基金
份额不参与升级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C类、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降级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每份
E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没有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
方式,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
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E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可自动升降级,C
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
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按税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
值确定。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类基
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E类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
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E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
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
款项在T+1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在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50%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
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
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
将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与A类份额或B类份
额或C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用另有规定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为人民币1.00元,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A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