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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释义......................................................................................................................................... 3
二、 前言......................................................................................................................................... 6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 ..................................................................................................................... 9
五、 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 10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十、 基金的托管 ........................................................................................................................... 31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2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32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37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38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1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3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0
二十、 违约责任 ........................................................................................................................... 52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 53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 53
二十三、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53
二十四、 其它事项 ....................................................................................................................... 54
二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54
一、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指2004年7月1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2004年7月1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本基金合同或依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护照等身份证件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由中国
证监会确认备案的日期;
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影子定价: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处
理标准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偏离度: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摊余成本法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基金募集期或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指公历天/月;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
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重大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二、 前言
(一)订立《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华夏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特别提示
1、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管理
办法》、《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2、中国证监会对募集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由于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
金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4、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
5、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政府担保,而且也不能保证基金可以保持1元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
人依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承担相
应义务。
(四)补充说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安全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四)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六) 基金的认购费用
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募集规模
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九) 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日支付。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和B
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级份额和B级份额的数额限制及相关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和相关规则,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
任何与基金份额募集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认购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募集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募集。本基金通过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认购,并采取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
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五)募集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
公告。
(六)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工作日到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和认购份数的计算。
1、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形成的利息,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折算
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五、 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不得动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基金募集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要求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在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将
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上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
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网站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
确认单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购买的最低金额、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等,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
节假日)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
份额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
回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
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6)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
资金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
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
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
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
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
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
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十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
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
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
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
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
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确认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
额或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委托人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开事由
1、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变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单独或合并代表10%(不含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根据法规规定,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4、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
人确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
方式等。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
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
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
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
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3)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以传真成功发送单、邮件印
戳和收到回执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其提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三)款第
3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拒绝派授权代表参加计票的,计票结果不受影响,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
公证,形成决议并在5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2次为限。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拒绝派授权代表参加计票的,计票结果不
受影响,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
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事项形成决议;
(3)批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
管理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5)接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华夏”字样。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事项形成决议;
(3)批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
托管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份额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托管协议作为本基金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与本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职责和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申购与赎回交易资料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业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安全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 投资理念
团队缜密研究、量化系统精确测算,运用现金流管理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和套
利操作,以便在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和较高的收
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属于低风险品种。
(六) 投资策略
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货币市
场工具投资,以便在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收益。
研判货币市场利率:货币市场利率预测是进行货币市场投资的基础,本基金
建立利率分析系统,通过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及公
开市场操作、市场资金面的宽松程度等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测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测货币市场利
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
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平均剩余期限决定了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本基金的平均
剩余期限控制在120天之内。
结合收益率曲线的研究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
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确定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
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回
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在动态分析、规划、测算组合内生现金流、申购赎回
净现金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求的
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冲击成本,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置。
运用系统化的量化分析策略,寻求无风险的套利机会,在规避市场波动的同
时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七) 投资管理机构与投资过程
1、投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货币市场利率分析。
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
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部和投资部通过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市场资金
面等因素就货币市场利率进行预测,并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为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产品说明和研究结果确定各类资产配
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管理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货
币市场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并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指令制定交易策略,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研究部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监控,并提出调整建议,报
监察部、投资部和投资管理委员会。
3、组织结构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队伍强调结构化和专业化,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指导下
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制。
4、投资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各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审定各基金季度投资绩效报告;决定各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5、基金经理小组
由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组成。负责在投资管理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
行组合构建工作。
6、交易执行小组
负责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八) 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上述规定。
(九) 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参照《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
期限或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
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
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3、(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四十。
5、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7、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除上述第3(1)、10、11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十一) 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股票。
2、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的除外。
4、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
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华
夏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华夏货币市场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
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投资交易费用;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
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
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
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
益。
3、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如当
日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日收益为负,则直至累计基
金收益为正时,方为持有人增加基金份额。在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结清,如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开始执行。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登载。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4)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
(含节假日)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2)计算方法为:
①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10000;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开放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基金份额
总数的计算。
7365
Ri7[?(1?)]
10000i?1②7日年化收益率={-1}×100%。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③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三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披露。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中公布。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
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或备案之日起
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
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
上。
二十、 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或多方均违反基金合同,则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基金合同能
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
会、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
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因共同违法或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非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
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自投资人开始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管
理人按照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得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二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