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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5月31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原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2005年3月18日证监基金字[2005]38号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4月20
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1月4日《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
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号),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更换
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积极
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属于低风险品种。根
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
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
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人投
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如本基
金未披露2023年1季报,则本次更新暂无相关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数据),主要人员情况截止
日为2023年5月30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5月15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 74
七、基金的募集 ................................................................................................................. 7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7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76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 99
十一、基金的投资 ............................................................................................................100
十二、基金的业绩 ............................................................................................................109
十三、基金的财产 ............................................................................................................11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11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116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11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20
十九、风险揭示 ................................................................................................................125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12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4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 ................................................................................148
二十六、备查文件 ............................................................................................................148
一、绪言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的批复》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原《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管理办法》:
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证件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由中国证监会
确认备案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
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
基金份额。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收益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影子定价: 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
处理标准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偏离度: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摊余成本
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
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
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
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27.8%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
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
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 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
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史本良先生:董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
委员会委员、公司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
人、行政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
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任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
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数据中心行政负责人(兼),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国会计
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
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
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西志颖女士: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主
持工作)。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统计主管、总账核算跨级主管、B角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
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
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
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
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
责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
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
部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等。
2、基金经理介绍
周飞先生,硕士。2010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现
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
日起任职)、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
月28日起任职)、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7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05年4月20日至2007年7月12日期间,王洪涛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
年7月12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李广云先生任基金经理;2012年2月29日至2012年8月1日
期间,董元星先生任基金经理;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曲波先生任基金经理;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期间,罗远航先生任基金经理;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8
月7日期间,柳万军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投
资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
2022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97,071.1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17%,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3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
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5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
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
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
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
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
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公司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
起历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京
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公司副行长,2016
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
年8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
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公司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
6月15日起任本公司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
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
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129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21-62159217
联系人:孙琪虹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李雪萍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20-38321207、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韩鹏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赵扬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15)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赵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1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865177
传真:0769-23156406
联系人:朱杰霞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56033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18)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吕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19)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黄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2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2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
联系人:潘鹏程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22)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王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2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2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王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25)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联系人:白智
网址:www.xa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
(2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27)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联系人:孙瑜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2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黎超雄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111
(29)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孙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3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联系人:吴骏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31)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34楼、36楼及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号证券大厦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34楼、36楼及上海市浦东
南路528号证券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李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叶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8、400-830-8008
(32)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董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33)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电话:13500466262
传真:0416-3220186
联系人:杨玉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34)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电话:0731-89828182
传真:0731-89828806
联系人:闾娇蓉
网址:www.hunan-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99
(35)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09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联系人:李洪姣
网址:www.qr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全国)、96668(青岛)
(36)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电话:0371-61910219
传真:0371-85519869
联系人:田力源
网址:www.zy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37)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联系人:陈冰
网址:www.ai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100
(3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home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3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40)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联系人:阮志凌
网址:www.9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4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4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43)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电话:13918960890
传真:024-82280606
联系人:庞文静
网址:www.jinjiwo.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3-5811
(4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转837
联系人:孙平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4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46)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电话:0851-82209888
联系人:黄笛
网址:www.hyz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47)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王玉
网址:www.lux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48)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9(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15001983450
传真:021-50206001
联系人:周宇亮
网址:www.msft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4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50)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4002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51)瑞银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A9栋301、3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A9栋301、
302
法定代表人:何秀鸿
电话:0755-36385686
传真:0755-36353495
联系人:廖佳 Lily
网址:weub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80123 / 0755-33886610
(5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5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5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5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周天雪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5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韩爱斌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5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5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5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6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53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曹怡晨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6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62)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马林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6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马浩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6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13910181936
传真:-
联系人:隋亚方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6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6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6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网址:www.zscf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68)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6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757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周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7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网址:http://www.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7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7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联系人:秦琼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7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7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18017373527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网址:https://www.w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7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25768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赵芯蕊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76)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
法定代表人:许宁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85622351
联系人:彭雪琳
网址:https://www.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7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7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79)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8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网址:www.66lianta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81)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保险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电话:0755-81994266
传真:0755-84333886
联系人:彭维熙
网址:www.jhj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99-3333
(82)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甄宝林
网址:www.hot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8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电话:15180468717
联系人:郑雅婷
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8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8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8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87)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曾瑶敏
网址:www.fuji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8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电话:15317992110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孟召社
网址:http://www.pytz.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8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9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9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胡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9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9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孙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9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18911869618
联系人:陈龙鑫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9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13522300698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王清臣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96)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李娜
网址:www.cmiw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9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陈丽霞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9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袁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99)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电话:0755-82779746/18122062924
联系人:林丽/刘文婷
网址:www.ppw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10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邵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10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10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03)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区杨高南路729号1号楼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杨高南路729号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闻明刚
电话:021-80213736
传真:021-80212200
联系人:李跃
网址:www.ebfc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979
(10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10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10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于智勇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0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10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陈姗姗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10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1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1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1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7663104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魏馨怡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11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11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11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联系人:韩秀萍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1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1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3861683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陈玉辉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1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1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2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1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电话:010-83252185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付婷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12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孔亚楠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12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12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梁浩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1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郁疆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13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13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1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s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13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1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13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13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13916661875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王阳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13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14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141)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14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14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14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4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14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14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14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1517001217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14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15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5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5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15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单晶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15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15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156)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胡倩
网址:www.chinal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15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15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15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16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周鑫
网址:www.hl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16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16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16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
路429号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电话:13917125376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随飞
网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16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胡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16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16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http://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16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网址:http://www.yk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16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16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7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7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邱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17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庄丽珍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17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174)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电话:010-67017788-8914
传真:010-67017788
联系人:史蕾
网址:www.cnp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17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17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717、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17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联系人:曹欣
网址:www.kyse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178)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联系人:丁倩云
网址:www.l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17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联系人:茆勇强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18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卢亚博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18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182)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洪
电话:010-85256214
联系人:张楠
网址:www.hx-sal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18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电话:010-63631536
传真:010-66222276
联系人:柳亚卿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18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451
联系人:葛宜楷
网址:www.zjr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600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999
传真:010-57763599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海彦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级和B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级份额 B级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元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5,000,0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元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元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份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份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A级和B级基
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合计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自动
将该部分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2、若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A级和B级基
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合计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该部
分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3、投资者需注意,登记结算机构仅针对投资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A级和B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进行升降级的判断和自动升降级处理,若销售机构仅销售A级份
额或B级份额,则投资者在该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升降级的判断和处理。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述业务规则确认的
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A级、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
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3、若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在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转换转出及转托管(若有)等申请可确
认失败。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相关规则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销
售机构,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18日证监基金字[2005]38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05年3月28日至2005年4月14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432,606,999.7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9,009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5年4月20日正式生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上海星展银行大厦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单元01室
电话:021-20502850
传真:021-20502996
(8)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
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9)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10)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2)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3)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4)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本基金已于2005年4月27日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于2005年5月10日开放
基金转换业务。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
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
束后即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
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
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
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级、B级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的相关描述 ,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级、B级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
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
度为负时,或者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额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基金份额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减少份额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5)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6)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
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十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
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
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
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
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2.0%-1.5%=0.5%
净转入金额(H=F/(1+G)) 1,188.06
转入基金费用(I=F-H) 5.94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3.89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3,846.15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
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
若投资者在2011年1月1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1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6
赎回金额(Q=M-N-P) 1,020.64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
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
转换金额(F=C-E) 1,293.5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1.2%,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1.5%-1.2%=0.3%
净转入金额(H=F/(1+G)) 11,904,287.14
转入基金费用(I=F-H) 35,712.86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57,143.95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0%,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15.38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500元,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
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500=5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5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230.77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500元,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七: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10,000,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
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00.00
若投资者在2011年1月1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1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00.0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10,206,418.97
例八: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0,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
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
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00.00
转换金额(F=C-E) 12,935,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33.33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2.0%-1.5%=0.5%
净转入金额(L=J/(1+K)) 1,168.71
转入基金费用(M=J-L) 5.84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899.01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0.00%
净转入金额(L=J/(1+K)) 1,174.55
转入基金费用(M=J-L)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903.50
例十: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
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1,00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4,500.98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4,231.52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5,500.98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5,000.75
例十一: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期为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
认成功。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适用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
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5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7.39
转换金额(J=C-I) 1,282.6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282.61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855.07
若投资者在2012年9月15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2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1.2%,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O) 855.07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P) 1.300
赎回总金额(Q=O*P) 1,111.59
赎回费率(R) 0.5%
赎回费(S=Q*R) 5.56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T) 1.2%
后端申购费(U=O*M*T/(1+T)) 15.21
赎回金额(V=Q-S-U) 1,090.82
例十二: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3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元。申购当日甲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赎回费率为0.5%,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0%。则转
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6.89
转换金额(J=C-I) 1,183.1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83.11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788.74
例十三: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146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
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300元。甲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为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2.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G) 2.0%
收取的申购费率(H=G-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 1.88%
净转入金额(I=E/(1+H)) 1,177.86
转入基金费用(J=E-I) 22.14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转入基金份额(L=I/K) 906.05
例十四: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10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0,000份,
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300元。甲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为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1,000.00元。则转出基金
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G) 1,000.00
转入基金费用(H=G-E*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 13.70
净转入金额(I=E-H) 11,999,986.3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I/J) 9,230,758.69
例十五: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60天的
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
为1.2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此时转出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00.00
若投资者在2013年9月15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3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J) 8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赎回总金额(L=J*K) 1,040.00
赎回费率(M) 0.5%
赎回费(N=L*M) 5.2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0%
后端申购费(P=J*H*O/(1+O)) 11.88
赎回金额(Q=L-N-P) 1,022.92
例十六: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1%。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1%
转出基金费用(E=C*D) 1.30
转换金额(F=C-E) 1,298.7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98.7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65.80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向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
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安全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团队缜密研究、量化系统精确测算,运用现金流管理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和套利操作,以
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和较高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
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确定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属于低风险品种。
(六)投资策略
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收益。
研判货币市场利率:货币市场利率预测是进行货币市场投资的基础,本基金建立利率分
析系统,通过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及公开市场操作、市场资金面的
宽松程度等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测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测货币市场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决定了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0天之内,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期限或剩余存续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收益率曲线的研究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
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确定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
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
例。
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在动态分析、规划、测算组合内生现金流、申购赎回净现金流的
基础上,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
冲击成本,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置。
运用系统化的量化分析策略,寻求无风险的套利机会,在规避市场波动的同时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
券进行定价,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量化模型评估、投资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个券选择、信用产品交易策略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取长期稳定收益。
(七)投资依据与投资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货币市场利率分析。
(3)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程序
(1)投资计划的拟定
基金经理每月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基金经理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短
期利率的判断,以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结合目前基金组合
实际投资比例,制定下一月各期限、各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目标、变动范围和调整方案。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
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经理在投资计划规定的期限、品种配置目标和变动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
采用积极利用市场短期机会的灵活策略,通过动态调整优化投资组合,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
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将细致计算交易成本和市场流动性特征,平衡收益、成本与
流动性的关系。
(3)具体品种的选择
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证券或回购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①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②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③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④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在交易指令
执行前,交易管理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
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
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
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
基金经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
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
判断与认定。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5%。
3、(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5、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7、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除上述第3(1)、10、11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股票。
2、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4、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007,104,388.20 37.22
其中:债券 5,007,104,388.20 37.2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352,609,732.20 32.3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87,492,697.33 30.38
4 其他资产 5,731,065.39 0.04
5 合计 13,452,937,883.12 100.00
5.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9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84,097,942.25 9.8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5.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5.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9.99 12.3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7.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41.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4.5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8.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2.19 12.36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超过240天的情况。
5.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18,107,166.73 5.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8,107,166.73 5.1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2,471,952.49 0.7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296,525,268.98 35.90
8 其他 - -
9 合计 5,007,104,388.20 41.8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债券品种金额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账面价值。
5.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03029 23农业银行CD029 5,000,000 497,521,770.40 4.16
2 112317084 23光大银行CD084 3,000,000 298,452,414.08 2.49
3 112395157 23宁波银行CD038 3,000,000 298,350,884.26 2.49
4 112395260 23杭州银行CD062 3,000,000 298,350,745.96 2.49
5 112395851 23徽商银行CD044 3,000,000 298,196,161.86 2.49
6 112306066 23交通银行CD066 3,000,000 295,449,892.31 2.47
7 112317076 23光大银行CD076 2,900,000 288,635,203.37 2.41
8 112313070 23浙商银行CD070 2,500,000 246,984,419.55 2.06
9 112316017 23上海银行CD017 2,000,000 199,288,616.88 1.66
10 112394223 23广州银行CD011 2,000,000 199,036,375.36 1.66
注:债券金额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账面价值。
5.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鉴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性,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即本基金按持有
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
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以摊余的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采用
“影子定价”,即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
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00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
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要求。
5.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64.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9.69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5,726,371.15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731,065.39
5.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本报告期内没有需特别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一)华夏货币A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年4月20日至2005年12月31日 1.4158% 0.0033% 1.2800% 0.0000% 0.1358% 0.0033%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9397% 0.0020% 1.9060% 0.0003% 0.0337% 0.0017%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3.4589% 0.0081% 2.8237% 0.0019% 0.6352% 0.0062%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4.6792% 0.0157% 3.8249% 0.0012% 0.8543% 0.0145%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 2.1526% 0.0151% 2.2655% 0.0000% -0.1129% 0.0151%
月31日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1344% 0.0079% 2.3041% 0.0003% -0.1697% 0.0076%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8706% 0.0071% 3.2801% 0.0007% 0.5905% 0.0064%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4.1745% 0.0046% 3.2363% 0.0007% 0.9382% 0.0039%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4.2788% 0.0033% 3.0000% 0.0000% 1.2788% 0.0033%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8225% 0.0030% 2.9726% 0.0002% 1.8499% 0.0028%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5683% 0.0060% 2.1164% 0.0012% 1.4519% 0.0048%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4548% 0.0017% 1.5041% 0.0000% 0.9507% 0.0017%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8038% 0.0016% 1.5000% 0.0000% 2.3038% 0.0016%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7459% 0.0033% 1.5000% 0.0000% 2.2459% 0.0033%
2019年1月1 2.5559% 0.0023% 1.5000% 0.0000% 1.0559% 0.0023%
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8864% 0.0018% 1.5000% 0.0000% 0.3864% 0.0018%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7555% 0.0014% 1.5000% 0.0000% 0.2555% 0.0014%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6603% 0.0043% 1.5000% 0.0000% 0.1603% 0.004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0.5411% 0.0029% 0.3699% 0.0000% 0.1712% 0.002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3年3月31日) 71.5837% 0.0072% 39.8795% 0.0022% 31.7042% 0.0050%
(二)华夏货币B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12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0.2419% 0.0045% 0.1721% 0.0000% 0.0698% 0.0045%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4.5296% 0.0033% 3.0000% 0.0000% 1.5296% 0.0033%
2014年1月1 5.0741% 0.0030% 2.9726% 0.0002% 2.1015% 0.0028%
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8177% 0.0060% 2.1164% 0.0012% 1.7013% 0.0048%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7014% 0.0017% 1.5041% 0.0000% 1.1973% 0.0017%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0530% 0.0016% 1.5000% 0.0000% 2.5530% 0.0016%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9949% 0.0033% 1.5000% 0.0000% 2.4949% 0.0033%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8024% 0.0023% 1.5000% 0.0000% 1.3024% 0.0023%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315% 0.0018% 1.5000% 0.0000% 0.6315% 0.0018%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9999% 0.0014% 1.5000% 0.0000% 0.4999% 0.0014%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9041% 0.0042% 1.5000% 0.0000% 0.4041% 0.004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0.6004% 0.0029% 0.3699% 0.0000% 0.2305% 0.0029%
自新增份额类别以来至今(2023年3月31日) 39.4611% 0.0043% 19.1310% 0.0017% 20.3301% 0.0026%
注:本基金自2012年12月10日增加B类基金份额类别。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金的名义在
银行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华夏货币市场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华夏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
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如当日收益为正,
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日收益为负,则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时,方为持有
人增加基金份额。在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如收益为负,则
扣减赎回金额。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应于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10000。以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开放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基金份额总数的计算。
7365
Ri7
[(1?)]?
10000i?12、7日年化收益率={-1}×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第3位。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用均为零。
(2)本基金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本基金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等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登载。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2)计算方法为:
①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10000;以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开放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基金份额总数的计算。
7365
Ri7
[(1?)]?
10000i?1②7日年化收益率={-1}×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
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
后第3位。
③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三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披露。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中公布。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
益随之降低。
(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很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
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在基金投资定期存款时,当存款银行不能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当投资者集中赎回时,基金需迅速变现,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
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投资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因此投资定期存款存在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强制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
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
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
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
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
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
②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强制赎回费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万份收益,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积极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易、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
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六)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可能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出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
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确认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托人共同组
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开事由
(1)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①变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终止基金合同。
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④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⑥变更基金类别。
⑦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单独或合并代表10%(不含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根据法规规定,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
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1)现场开会
①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②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a.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
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
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①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
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
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③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以传真成功发送单、邮件印戳和收到回执记载的时间
为准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④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
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其提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
基金总份额之比。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
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三)款第3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
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拒绝派授权代表参加计票
的,计票结果不受影响,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形成决议并在5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或核准。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2次为限。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拒绝派授权代表参加计票的,计票结果不受影响,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
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本:2.38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
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
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
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
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
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
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
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
何责任。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
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
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
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
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
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
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
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
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
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
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
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
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
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
理人予以免责。
9、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
限不少于15年。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
金托管人。
3、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按规定须经
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
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
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客户
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
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
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
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与本公司达成机构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办理
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密码修改、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通过
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
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2、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点问
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3、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
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2年7月20日发布华夏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二)2022年8月30日发布8华夏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三)2022年10月1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货币市场基金限制申购、
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四)2022年10月25日发布华夏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五)2022年12月1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的公告。
(六)2022年12月28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货币市场基金调整申购、
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上限的公告。
(七)2023年1月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八)2023年1月20日发布华夏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九)2023年3月30日发布华夏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十)2023年4月21日发布华夏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