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万菱信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04月18
日证监基金字【2008】569号文核准募集。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
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自2015年7月23日起更名为“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0年7月16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他信息截止日
为2019年10月31日。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1月27日。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七、基金的投资 .............................................................................................................. 69
九、基金资产估值 .......................................................................................................... 87
十、基金收益分配 .......................................................................................................... 92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8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四、风险揭示 ............................................................................................................ 105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0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3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7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一、备查文件 ........................................................................................................ 140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
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
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
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其认购(或申购)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
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
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赵鹏
股本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东南大学系副
主任、副教授。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历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董事,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部主任,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义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运营部、金融市场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
总部,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杨正平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合肥市
建设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现任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零售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零售客户事业部经纪业务总
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
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常务执行役员。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6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
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
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韩国釜山分行、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国际商务、跨界创新平台(COIN)、汉德产业促进资本,现任
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常务理事兼创始秘书长。
白硕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沈阳航空工程学院、北京大学、中国
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现任
上海丹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
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用部、
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申万巴
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
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
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廖明兵先生,硕士研究生。2010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中金公司,2016
年10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申万菱
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 琳女士,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 鹏先生,2009年8月至2014年2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源海先生,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梅文斌先生,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研究部
负责人、权益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指数与创新
投资部负责人等。
公司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召集人,权益研究部
负责人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公司董事长、督察长、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委
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