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全文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十二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 要 提 示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1月18日证监许可[2009]1191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基金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19年
11月30日,基金托管人信息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其他信息截止日为2019年
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1月27日。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9
七、基金的投资 .................................................... 71
八、基金财产 ...................................................... 85
九、基金资产估值 .................................................. 87
十、基金收益分配 .................................................. 93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100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1
十四、风险揭示 ................................................... 108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3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6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3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8
二十一、备查文件 ................................................. 149
一、绪 言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
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
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
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
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沪深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
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五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牛锐
股本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东南大学系副
主任、副教授。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历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董事,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部主任,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兼申
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义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运营部、金融市场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
易总部,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杨正平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合肥
市建设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现任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零售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
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常务执行役员。
斋藤正宪先生,董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91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
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丸之内分行、资金外汇部、伦敦分行、
证券投资部、投资企划部、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海外客户营业部等,现任海外资产管
理事业部部长。
来肖贤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
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等。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
部副总监、公司督察长、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兼任申万菱信(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韩国釜山分行、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国际商务、跨界创新平台(COIN)、汉德产业促进资本,
现任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常务理事兼创始秘书长。
WEI/SHANGJIN(魏尚进)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哈
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世界银行、国际国币基金组织等,现任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
融学与经济学终身讲席教授。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至今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职于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现任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
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
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牛锐女士,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中金公司、国泰基金等公司。2013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职于监察稽核部、综合办公室,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监助理,现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申万
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
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财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
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龚丽丽女士,硕士研究生。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华泰柏瑞基金研究
员、专户经理、基金经理等。2017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深
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上
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
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
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荆一帆先生,2017年3月至2019年11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敦先生,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俞诚先生,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金昉毅先生,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少华先生,2010年2月至2015年12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立先生,2010年2月至2011年4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研究部负责人、
权益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指数与创新投资部负
责人等。
公司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召集人,权益研究部
负责人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本公司董事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委员,
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本基金财产和本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本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本基金净值信息,确定本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在基金管理人的
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本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