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 2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 3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0
十七、违约责任 ................................................... 32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 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或“本
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托管协议。
(四)本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五)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
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但第13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但第13项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3、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第1、7、10、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
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同时基金托管人应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
的其他监督事项。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
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由于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基金备案条件的规定时,在自基金
募集结束的十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
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存放基金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
金的托管专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
规定。
5、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中的职责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其户
名为“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印章和经托管人授权的负责人名章。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开户时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开户资料原件以及预留印
鉴等。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基金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将以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分别开立
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的登记和存管。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3、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以其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分别开立各有关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办理
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
价凭证分开保管。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
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务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指令的预留印鉴样本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基金管理人有
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有权发送指令人
员。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证券交割等书面文书,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银行间债券
成交通知单、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证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或证券
交割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明细等,并应加盖在托管人处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的发送需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操作,同时采用加密传真的方式传
递。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传递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在
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指令。
(3)基金管理人在发出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到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合理时间。鉴于本基金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T+0业务,基金托管人在
受理此业务时,指令接收时间截止到当天15:00,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
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其他形式的资金T+0交收业务,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指令接收截止时间。
(4)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确认收妥。
(5)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
以更改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
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金管理
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
式,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后,应以审慎的原则对指令进行审核。检查指
令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核对指令印鉴与被授权人签字字样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
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
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基金托管人已经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