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6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十、基金的托管 ...................................................................................................................... 3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二十、违约责任 ...................................................................................................................... 6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2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治
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的基金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基金年收益
率;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疫病传播、恐怖主义行为、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保障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的流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公开发售。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有关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参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4、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六)募集期间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
额及其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对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设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A类基金份额按照0.25%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B类基金份额按照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
日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账户内当前累计
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
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
照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
项从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
零。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或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三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1)如果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2)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2)全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当前累计收益
(3)在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时,如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赎回费用
应当从上述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