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天治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证监许可【2016】15号文变更注册,并依据2016年4月7日天治创新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天治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更名为“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4月7日起,《天
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天治创新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
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会面临信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
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
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基金经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4月15
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
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0
七、基金的存续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0
十、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及《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天治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天治创新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天治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天治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天治中国制造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天治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天治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3、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4、法定代表人:单宇
5、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6、电话:021-60371155
7、联系人:赵正中
8、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25%;中国吉林森林
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单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吉林省宝路
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监事长,东北证券副总裁、副总裁兼合规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北
证券党委副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徐克磊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营销策划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业务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纪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部业务员、研发部经
理、深圳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子公司董事长、总公司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李巍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1996年起加入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项
目经理、信托业务部副总经理、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兼
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市政府对外服务办公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王万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制工作
处,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历任吉林证监局上市发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上市公司监
管处处长,现任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并获聘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行政复
议委员会委员。
周鹏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先后于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盛德国
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宽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和资深律师,2012年担任中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法
律顾问,2016年担任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兼法律顾问,现为上海耀良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为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准会员。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职称。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公
司党支部委员、公司工会主席。
牛葵女士:监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曾在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星火项目部、证券
部、计划财务部、投行部、信托资产管理部工作,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米巍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8年起加入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先后在吉林新合木业、金桥地板集团及吉林森工集团总部工作,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
赵正中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 1998年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2000年起就职于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张健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综合管
理部行政主管、副总监、总监,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工会委员。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自营基金
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闫译文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职称。1996年至2009年在吉林
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团总支书记、自营业务部副经理、经理、证券部经理、市场
研发部经理,2009年6月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尹维国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经验10年。2010年8月至今就职
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发展部总监助理、研究发展部副
总监,现任研究总监、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11月26日
起任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5日起任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梁莉女士: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经验10年。2011年5月至2015年6
月于东北证券上海研究咨询分公司任研究员。2015年7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
发展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研究发展部研究员,2021年4月15日起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自2008年5月8日至2008年11月1日,余明元先生任基金经理;自
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22日,耿广棋先生任基金经理;自2010年1月22日至2012年8
月31日,龚炜先生任基金经理;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12日,陈勇先生任基金经理;
自2015年6月3日至2021年1月4日,胡耀文先生任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克磊先生,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许家涵先生,研究总
监尹维国先生,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王洋女士, 量化投资部总监TIAN HUAN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