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经监管机构同意,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以及《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对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其他法律文件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380010,原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380011。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由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为普通纯债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满足“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的投资比例要求,其中:
1、投资目标调整为“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主要调整为“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债期货”;
3、投资策略主要调整为“本基金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进行债券投资策略的选择和配置,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限制:根据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主要删除对“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形成制约或有潜在影响的条款;
(三)基金资产估值:由“摊余成本法”调整为“市值法”;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着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将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运作到期日(1个月)办理赎回调整为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由“每日计算当日的收益并分配”调整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调整为“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七)基金产品的名称修改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监管要求增加或修订相关条款。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订了《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分别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将在后续对《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根据监管规定进行披露。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转换基准日为2020年9月18日(已分配但尚未支付的收益以及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0日依据《基金合同》计算的可分配收益将集中支付并结转为基金份额),自转换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0年9月21日起,《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修改后的《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即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修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1、本基金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投资者可于每个开放日申请申购、赎回(暂不办理本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基准日前申购确认的基金份额,亦不再受《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的限制。
2、本基金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申购费率不变,即:
(1)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日 1.50% 100%
N≥7日 0% —
3、自2020年9月21日起,本基金取消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即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该基金账户中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该基金账户中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限制不变,即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两类基金份额不设最低保有份额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基金自转换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5日)停收管理费。
5、本基金由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变更为普通债券型基金,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会发生一定变化,普通债券型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会高于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提请投资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相关投资安排。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同意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申请,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
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
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
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9、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一个
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4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收益
41、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2、运作期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
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高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44、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高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不可进行转换或升降
级
55、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低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45、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低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不可进行转换或升降
级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过程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
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
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
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止。以此类推。
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
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
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
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
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
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
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
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
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
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
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27 日
获证监许可[2012]1586 号文批复,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生效。
根据 2018 年 4 月 27 日生效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对《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修改,包括将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理财债券型基金变更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基
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内容。前述基金合同修订已经监管机构备案。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起,《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且《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时生效,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
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
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
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
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后的首个运作期到期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该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视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未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