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含500万元) 0.5%
认购费用(后端)
持有年限Y 费率
1年以内(含1年) 1.5%
1年—3年(含3年) 1.0%
3年—5年(含5年) 0.5%
5年以上 0
2、申购费用(前端)
金额M 费率
M 1.5%
100万元 1.0%
M>500万元(含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后端)
持有年限Y 费率
1年以内(含1年) 1.7%
1年—3年(含3年) 1.2%
3年—5年(含5年) 0.6%
5年以上 0
3、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Y 费率
不满7日 1.5%
满7日不满1年 0.5%
满1年不满3年 0.3%
满3年 0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超过1.5%。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认购份额依据投
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及其认购期利息确定,其具体计算方式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本基金首次发行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
多次认购本基金,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2亿份,不设立募集目标上限。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于十日内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本基金设立失败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1、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2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2、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
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相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电话
委托或者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
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
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
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并在收到申请后的T+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相关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该笔申
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
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申购、赎回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
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具体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上述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
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2、申购的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的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
关手续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7%、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具体
申购、赎回费率见招募说明书及有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可以对单笔申购费用设立最高收费上限,具体见有关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4、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7、暂停基金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8、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须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5、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6、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须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入申请总份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
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通过指定媒介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份额。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四、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成立的适当时候,可以开始办理基金间的转换,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
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用
1、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成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基金或从中海
分红增利混合型基金转换成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时,转换费率均为0.3%,
并需相应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
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
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七、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50
份基金份额,转换后转出基金的余额不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
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份额的转换申请;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
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
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
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
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9) 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
收益率;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
和记录15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