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五、基金备案............................................................. 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6
十、基金的托管 .......................................................... 28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2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2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0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二十、违约责任 .......................................................... 4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50
二十三、其他事项 ........................................................ 5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153 号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精选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9.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41.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
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根本动力,重点投资于高速成长的优质上市公司,
努力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限度的分享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计算公
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净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除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外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基金申购业务,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及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基金时,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基金份额时,投资人应缴纳后端申购费,
后端申购费=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当日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赎回费总额的25%归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8%,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
支持等不充分。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