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6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
1、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担任东方金账
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拟担任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此,为明确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以共同信守。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有存款期限但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
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③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
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同时基金托管人应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
的其他监督事项。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
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交易所内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
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
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法律文本。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
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
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
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
价凭证分开保管。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
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
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到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合理
时间。鉴于本基金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T+0业务, 基金托管人在受理此
项业务时,指令接收时间截止到当天15:00。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
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其它形式的资金T+0交收业务,视业务情
况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