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50号文核准,核准日
期为2007年2月5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3月19日正式生效;根据
基金管理人2015年8月8日公告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相关条
款的公告》,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更名为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19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基金经理部分的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其余部分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
8、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二、释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三、基金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四、基金托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六、基金的募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十、基金的投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
十八、风险揭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
二十五、备查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8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8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
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
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第28 次
《销售办法》 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公布、自
2014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
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副
科级秘书,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副经理(副主任),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副总裁、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兼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徽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安
徽省政协委员。
徐峰先生,董事,工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徽
证券交易中心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
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长,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局长,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
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庆泰信托公司投资银行部客户经理、
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客户服
务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高级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部总监助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曾任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
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会计学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
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曾任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陈启明先生,复旦大学会计学硕士,本科学历,十三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
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
品经理。2010年2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研究发展
部副总监,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25日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2015年5月11日至2019年7月19日任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4日至2019年7月19日任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华富
成长趋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
富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赵密先生,2007年3月19日至7月16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树财先生,2007年3月19日至5月10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沈雪峰女士,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15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 2008年3月6日至2009年9月15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德义先生,2009年9月8日至2013年1月16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光力先生,2013年10月18日至2015年5月11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翔先生,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3月14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龚炜先生,2012年12月21日至2019年7月17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
张 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郦 彬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
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和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