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按指数新规修改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表格 1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增加: 5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十二、 基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100指数于2006年5月29日正式发布,中证100指数是从沪深证券市场中挑选规模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中证1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因此,中证100指数适合作为本指数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证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增加并相应修改后续序号: 4.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依照上述修改相应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