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2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16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
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
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
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卖出。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
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
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6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5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5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
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
回费的基金份额
53、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0、《业务管理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
地一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
(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
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
以及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
顿投资集团,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
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
有限公司(香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
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
略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董事,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
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独
立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
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
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
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
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
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
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
更名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
责人职责。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
部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
学学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
专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
高级经理。梁葆玲女士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
克林邓普顿投资总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
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
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
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
司(英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加入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
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
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
员。历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
国泰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
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济师,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
仲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
总经理,博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
联新国际医疗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万辉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
人兼管理合伙人。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
理事及兼职研究员。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咨询委员会成
员,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独立监事。
独立董事孙伟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杜克大学、华东
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
公司法部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
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
处调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
金部资金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
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
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
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
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
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
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
广西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
南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
理,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
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
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
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LOF)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
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
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
理,国富沪深300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