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2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 11
四、基金的投资 .................................................................................................................................... 21
五、基金的业绩 .................................................................................................................................... 40
六、基金管理人 .................................................................................................................................... 42
七、境外投资顾问 ................................................................................................................................ 53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 ............................................................................................................................ 55
九、基金的存续 .................................................................................................................................... 5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7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七、侧袋机制 ....................................................................................................................................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十九、基金托管人 ................................................................................................................................ 94
二十、境外托管人 ................................................................................................................................ 97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 9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9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62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70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30日证监许可字[2011]138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
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
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1年6月16日
起,修改后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
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80%的
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亚洲
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
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
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
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
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
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
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
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
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
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
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
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风险揭示”章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
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
则》。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托管人、各销售
机构、投资者及相关运营机构均应遵守该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并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
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根据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15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富
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中国外
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
务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业务管理规则》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和《业务管理规则》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并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某一其他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每
份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亚洲(除日本)市场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股票市场风险、区域配置风险、行业配置风险和政治风险;二是境外投资
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国家风险、初级产
品风险和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
模型风险、衍生品风险、证券借贷/回购风险、大宗交易风险、操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
等。
(一)本基金特定风险
1、亚洲(除日本)市场风险
本基金对亚洲(除日本)市场的投资是为了分享亚洲(除日本)地区经济高速增长的
发展成果,但是如果亚洲(除日本)地区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发生危机性事件,
本基金投资的相关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下降或低于预期,市场价格可能因此下跌,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系统性市场风险。
2、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区域为新兴市场。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和管制制度(包括市场
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受到限制,对投资业绩产生影响。此
外,新兴市场普遍存在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完善、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
征,可能使得本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3、股票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基金的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承受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不能完全规避股票市场整体下跌和个股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在股票市场上涨时,基
金可能由于持有非股票资产等原因,基金净值增长不能完全跟随或超越股票市场的整体上
涨幅度。
4、区域配置风险
由于亚洲(除日本)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等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本
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亚洲国家或地区,从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
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5、行业配置风险
由于部分亚洲(除日本)国家或者地区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行业的
发展,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这些特定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将对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6、政治风险
本基金以亚洲(除日本)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亚洲(除日本)地区政治、社
会或经济的重大事件(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市场或品种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
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地区政治、社会、经济的状况,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
应对政治风险。
7、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
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
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
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
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
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
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
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
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