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理财债券型基金整改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申购和赎回价格、估值方法、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开展。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19年12月27日起生效。本公司自2019年12月27日按照修订后《基金合同》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于2019年12月27日起取消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自动升降级业务,同时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模式和投资组合限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基金
编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1 471007 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A
2 472007 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B
二、调整内容
1、自2019年12月27日起,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而是按照修订后《基金合同》的估值方法计量资产净值。
2、自2019年12月27日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新增“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3、自2019年12月27日起,本基金取消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即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A达到或者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4、自2019年12月27日起,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调整为两种,即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调整信息披露相关条款。
6、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订了《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于2019年11月29日公告,并于2019年12月27日起生效。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后续对《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7、投资者欲了解有关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或拨打客服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情况。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
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
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按不同费率收取
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
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按不同费率收取
销售服务费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第二部分 释义
50、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2、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运作期内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理财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
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
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
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
益的结转。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
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
作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
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
益率。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
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分别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
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
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删除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
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 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赎回款项。
删除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元。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含本数),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含本数),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
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
室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
(东座)6楼H686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删除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除上述第(8)、(9)、(10)项以及第(7)项中另
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7)、(8)、(9)项以及第(6)项中另有
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
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
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删除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
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
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
并披露临时报告。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 (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
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
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