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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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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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3
九、基金收益分配..................................................................................................................... 16
十、基金信息披露..................................................................................................................... 17
十一、基金费用 ........................................................................................................................ 1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0
十五、禁止行为 ........................................................................................................................ 2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3
十七、违约责任 ........................................................................................................................ 2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6
二十、其他事项 ........................................................................................................................ 2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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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
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
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
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0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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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
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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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第(15)、(16)项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AAA级;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除第(15)、(16)项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30%;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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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11)本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1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的除外。
(13)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
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
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
(1)项、第(5)项第1点、第(17)项、第(18)项及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
市场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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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4)、
(7)、(15)、(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2017年
10月1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集
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 前将本基金前
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
投资监督职责。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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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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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财
产的清算。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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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等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
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
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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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
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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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
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