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修订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多策略福
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
算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44、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6、转指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本基金份额变
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所进行的转指定的行为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
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61、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
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结束之日为上一个封闭期
开始之日的18个月对日。即本基金任一个封闭期加上其后一个开放期构成的周
期总时长原则上为18个月
62、18个月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18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18个月期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开放式基金
6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
资金
6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
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等申请。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个
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
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
结束之日为上一个封闭期开始之日的18个月对日。即本基金任一个封闭期加上
其后一个开放期构成的周期总时长原则上为18个月。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约
定。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期间份
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
前赎回发起份额。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
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
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
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份
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
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所处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