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7月11日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
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9]15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3年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
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品
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其
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
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增加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
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长期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故投资
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变更相关信
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7月1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19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2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
目 录 ..........................................................................................................................................- 3 -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3
第一部分 绪言
《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2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投资
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封闭期: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3年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
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
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2、开放日:指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泓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设立日期:2015年3月3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本为14,3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20.9790%
3 泓德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6,103,604 11.2613%
5 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6 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7 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428,491 3.0968%
合计 143,000,000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康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北京美尔目医院行政院长、亿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
总裁、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搜房资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共中央对外联络
部副处长。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
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丹女士,董事,学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曾任阳
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理助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学锋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东方金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
任北京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信国际合作
公司计财处副处长。
梅慎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
所长、研究员, 北京市平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法律事务总部
副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首席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金融产品与投资
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
秦毅先生,监事,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投
资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温永鹏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博士。曾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艾新国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监,社保养老资金受托管理部总监。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包头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研究发展处处长、副处长。
童良发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监,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运
营部总监、北京华彩时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CTO、北京歌华数据信息多媒体平台股份有限公
司CTO、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科电高科技公司总经理助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泓德远见回报混合、泓德致远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