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7日证监许可[2020]230号文
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为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在场内交易过程中,
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可参与战略配售股票,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
波动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封闭期不能赎回、战略配售股票限售期
无法交易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
容。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期货和期权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期货、期权投资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
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内容,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3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和/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封闭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建信优享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40、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或者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顺延至该对应日期的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
基金转为“建信优享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开放日是指为投
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
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如适用)
5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5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56、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9、摆动定价机制: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任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
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
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
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
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
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
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
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
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
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
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
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金资本跨境股权投资部顾问。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
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建
设银行,历任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长、处长、资深客
户经理(技术二级),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
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