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由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盛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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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
册登记系统
30、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31、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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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6、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0、 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51、 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