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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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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方案
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 参与对象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办法》、《发售业务指引》及《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
(1) 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 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 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 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 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次发售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统称“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名称、类别、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简称 类别 承诺认购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 限售期
1. 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热力集团或原始权益人 原始权益人 20.0000% 60个月
31.0000% 36个月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8000% 12个月
3.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资管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7900% 12个月
4.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7000% 12个月
5.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集团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2130% 12个月
6. 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农险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2130% 12个月
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寿险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0650% 12个月
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财险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4260% 12个月
9. 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健康险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2130% 12个月
10.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寿瑞驰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4650% 12个月
11.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国寿资产(代表国寿鼎瑞2308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1700% 12个月
12.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铁路发展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1700% 12个月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1700% 12个月
1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850% 12个月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850% 12个月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850% 12个月
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850% 12个月
1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850% 12个月
1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850% 12个月
20.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850% 12个月
21.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泰君安君得3603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850% 12个月
2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诺德基金子牛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2925% 12个月
2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诺德基金浦江8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2925% 12个月
2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000% 12个月
2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实基金国任宝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2850% 12个月
26.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 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850% 12个月
27.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担保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850% 12个月
28.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陆家嘴信托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850% 12个月
注 1:济南热力集团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济南热力集团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31%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
注 2: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含认购费用和相关税费,相关认购费用及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本基金的认购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0,000,000份。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150,000,000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5.00%。
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02,000,000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51.00%,其中40,000,000份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00%,62,000,000份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1.00%。除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48,000,000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4.00%。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综上,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二、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对象
(一) 济南热力集团
1. 基本信息
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3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3027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济南热力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264313027J
法定代表人 张学谦
注册资本 人民币6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94年2月1日
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号
经营范围 热力生产和供应(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提供热力技术开发、咨询、应用及供用热设施建设、维修服务;售电(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供冷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济南热力集团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因此,济南热力集团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根据济南热力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济南热力集团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比例为51%。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济南热力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济南热力集团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中,本次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20%持有期自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简称“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5. 禁止性情形
根据济南热力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济南热力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 及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 国泰君安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资本 人民币890,373.062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18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提供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3)。国泰君安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泰君安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泰君安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泰君安证券的业务方向;国泰君安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三) 国泰君安资管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0191968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国泰君安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60191968J
法定代表人 陶耿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0年8月27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19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737)。国泰君安资管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资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泰君安资管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泰君安资管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泰君安资管的业务方向;国泰君安资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四) 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资管以其管理的“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国泰君安资管
国泰君安资管的基本信息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三)1.项。
(2) 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10月22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QB03。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国泰君安资管
国泰君安资管的主体资质请见本核查报告第部分第(三)2.项。
(2) 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B-B(2024)1104-01),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君安资管;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五) 太保集团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707B)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保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11707B
法定代表人 傅帆
注册资本 人民币962,034.1455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1年5月13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
经营范围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太保集团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3)。太保集团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太保资产”)有权代太保集团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太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保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保集团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保集团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保集团的业务方向;太保集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六) 太平洋农险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6940223R)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农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66940223R
法定代表人 宋建国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8,000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4年9月15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651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他涉及农村、农民的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太平洋农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1月18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64)。太平洋农险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农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农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农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农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农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农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农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农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农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七) 太平洋寿险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寿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0906P
法定代表人 潘艳红
注册资本 人民币862,82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寿宁路71号
经营范围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太平洋寿险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5)。太平洋寿险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寿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寿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寿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寿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寿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八) 太平洋财险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320XW)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320XW
法定代表人 顾越
注册资本 人民币1,994,808.765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太平洋财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4)。太平洋财险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财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财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财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财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财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财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财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九) 太平洋健康险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65377XF)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健康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65377XF
法定代表人 马欣
注册资本 人民币36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14年12月10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29号世纪大都会1号楼13楼
经营范围 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太平洋健康险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8月29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84)。太平洋健康险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健康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健康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健康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健康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健康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健康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健康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健康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健康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 国寿瑞驰(基金管理人:国寿资本)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国寿瑞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国寿瑞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资本”)。
1. 基本情况
(1) 国寿资本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22725R)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国寿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0022725R
法定代表人 杨宇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95年11月2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14号10层12-1001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国寿瑞驰
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8297300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国寿瑞驰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8297300X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李子卜)
出资额 人民币56,1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9236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国寿资本
根据国寿资本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及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 ,国寿资本已于2016年9月29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3992。
(2) 国寿瑞驰
根据国寿资本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 ,国寿瑞驰已于2023年11月7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ACY60。
根据国寿资本提供的《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文件,国寿瑞驰的普通合伙人为国寿置业,基金管理人为国寿投资,国寿瑞驰的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公募REITs战略配售投资”等。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国寿瑞驰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寿瑞驰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寿瑞驰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寿瑞驰的业务方向;国寿瑞驰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国寿瑞驰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一) 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资产”)以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简称“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国寿资产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101M)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国寿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2101M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4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23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以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 公示信息,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于2023年8月18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3080583。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国寿资产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国寿资产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06)。国寿资产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 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编号:FI2308),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的公募REITs”等。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方向;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二) 湖北铁路发展基金
1. 基本信息
根据武汉市汉阳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2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F5GUQ29)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湖北铁路发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5MA4F5GUQ29
法定代表人 李波伟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1年12月8日
住所 武汉市汉阳区世茂锦绣长江C1地块第3座武汉基金产业基地6楼601、602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铁路、公路、港航、航空等交通基础项目、客货运输业、现代物流业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及管理;铁路线综合开发经营性项目投资及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提供的《审计报告》(国富审字[2024]42060001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铁路发展基金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8,396,173,931.73元(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3,052,851,643.83元(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提供的《关于投资经验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湖北铁路发展基金的业务方向;湖北铁路发展基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三) 银河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 王晟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93,440.2256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2007年1月26日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银河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4)。银河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银河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银河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银河证券的业务方向;银河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四) 中金公司
1. 基本信息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9986U)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人民币482,725.6868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成立日期 1995年7月31日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中金公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70)。中金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金公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金公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金公司的业务方向;中金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五) 中信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人民币1,482,054.6829万元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中信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中信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信证券的业务方向;中信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六) 中信建投
1. 基本信息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1703453H)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人民币775,669.4797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2日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61)。中信建投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投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投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信建投的业务方向;中信建投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七) 东方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947763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注册资本 人民币849,664.5292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成立日期 1997年12月10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东方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8月21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578)。东方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方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东方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东方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东方证券的业务方向;东方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八) 华西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328M)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华西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201811328M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注册资本 人民币262,500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0年7月13日
住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华西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7月1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776)。华西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华西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西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西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华西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西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西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华西证券的业务方向;华西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九)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华夏基金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华夏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人民币23,8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日期 1998年4月9日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5月2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LF37。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华夏基金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 ,并经核查华夏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0)。华夏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 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金证券”)以其管理的“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华金证券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98231D)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华金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198231D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5,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00年9月11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金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2年11月1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XT495。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华金证券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并经核查华金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4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11)。华金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2) 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金证券提供的《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DX)-HJ-XY-2022第358号),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一) 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资管以其管理的“国泰君安君得3603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国泰君安资管
国泰君安资管的基本信息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三)1.项。
(2) 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12月1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SB88。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国泰君安资管
国泰君安资管的主体资质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三)2.项。
(2) 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国泰君安君得3603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券商结算模式)》(编号:B-B(2024)1111-01),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君安资管;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二) 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诺德基金”)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子牛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诺德基金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诺德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年6月8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经营范围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12月18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SD62。
2. 战略配售资格
(1) 诺德基金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 ,并经核查诺德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2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00942)。诺德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诺德基金管理公司诺德基金子牛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诺德基金,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三) 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8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诺德基金
诺德基金的基本信息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二十二)1.(1)项。
(2) 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3年9月1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BC69。
2. 战略配售资格
(1) 诺德基金
诺德基金的主体资质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二十二)2.(1)项。
(2) 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诺德基金管理公司诺德基金浦江8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诺德基金,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四) 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嘉实基金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0218879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嘉实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3年11月1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DQ91。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嘉实基金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 ,并经核查嘉实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606)。嘉实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嘉实基金,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权益型基金(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含战略配售)等)”。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五) 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国任宝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嘉实基金
嘉实基金的基本信息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二十四)1.(1)项。
(2) 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8月2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NS87。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嘉实基金
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二十四)2.(1)项。
(2) 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国任宝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TG2024-0457-A1),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嘉实基金,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权益型基金(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含战略配售)等)”。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六) 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安联资产”)以其管理的“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简称“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基本信息
(1) 安联资产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20C431A)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安联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020C431A
法定代表人 甄庆哲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年2月7日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机场东路8号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21年2月7日核准筹建登记;2021年7月27日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608号))
(2) 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安联资产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以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 公示信息,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于2024年11月18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4110687。
2. 战略配售资格
(1) 安联资产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并经核查安联资产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252),安联资产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 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安联资产提供的《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安联资产,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根据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方向;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七) 深圳担保
1. 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9325C)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担保”)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0019325C
法定代表人 张中华
注册资本 人民币1,398,788.86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7年12月24日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B塔4601
经营范围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从事保证担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进行投资(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服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22270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4,718,159,072.16元(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194,170,032.21元(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等材料,深圳担保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深圳担保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深圳担保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深圳担保的业务方向;深圳担保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八) 陆家嘴信托
1. 基本信息
根据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2年8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03541E)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56903541E
法定代表人 黎作强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4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18日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3号楼青岛上实中心12层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批复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信托协会网站公布的“会员单位” ,并经核查陆家嘴信托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2月7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1H237020001)。陆家嘴信托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陆家嘴信托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 禁止性情形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陆家嘴信托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陆家嘴信托的业务方向;陆家嘴信托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
2. 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 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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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济南能源供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