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
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 义 ..................................................................................................................................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6
四、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8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0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 22
八、基金的募集 ..................................................................................................................... 23
九、基金的成立 ..................................................................................................................... 25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 26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2
十二、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 33
十三、基金的登记注册 ......................................................................................................... 34
十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 36
十五、基金的资产 ................................................................................................................. 45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4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5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7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8
二十四、通知与送达 ............................................................................................................. 69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72
二十七、其他事项 ................................................................................................................. 73
二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1、订立《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
(四)本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暂行办法》:指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2000 年10 月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元 : 指人民币元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登记注册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人: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销售额超过人
民币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 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
《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日常申购: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购买基金单位的请求。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开
始办理
日常赎回: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卖出基金单位的请求。基金的日常赎回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开
始办理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体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周兵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周兵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
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
产;
(2)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
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5)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登记注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及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
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属管理人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赎回及其他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
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注册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利;
(6)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三)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不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