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14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21
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 22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四、基金的托管 ............................................................................................................................ 38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十六、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七、基金的财产 ............................................................................................................................ 46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6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6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二十七、其他事项 ............................................................................................................................ 69
二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或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
者“ETF基金”
1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2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31、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国
有企业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2、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3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3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3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3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3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38、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39、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4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42、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43、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4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45、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46、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5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指自然数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实施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是规
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当事机构在基金运作过程的业务规
则。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60、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
易账户的业务
61、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5、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减去100%(不包含分红部分)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00%(不包含分红部分)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
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
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的认购。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认购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
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
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
证国有企业1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
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募集期的资金与股票的权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
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
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由
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
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
募说明书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
上市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
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