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13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6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69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2、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34、上海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上海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
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66、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定义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
67、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
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中证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
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
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
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代理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
应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前可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并提前公告。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
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
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
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监管机构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增加本基金的分级份额,将本基金变更为份额分级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实施前述变更应事先报监管机关并公告相应的分级安排,但不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3、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