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对国内市场A股ETF收费进行调整,下调
许可使用基点费收费条款。为更好地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经与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收费条款,并相应对《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以及《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表1:《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若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计算或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计算或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表2:《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若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计算或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计算或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表3:《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若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计算或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0.03%的年费率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若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35000元,若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无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若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计算或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
付方式。
注意事项:
1、上述变更事项的调整,自2020年3月31日起生效,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变更事
项系因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对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约定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进行调整而作出,且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及其摘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
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