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五、基金备案 ........................................................................................................................................12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14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1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7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2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十二、基金的托管 ................................................................................................................................42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十四、基金的投资 ................................................................................................................................44
十五、基金的财产 ................................................................................................................................5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6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二十二、违约责任 ................................................................................................................................73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7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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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2011 年6 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 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7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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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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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券投资基金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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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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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所持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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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恒生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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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酬率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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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运营备忘录 指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就委托
财产托管服务内容及流程另行达成的书面约定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如地震、海啸、系统故障等事件
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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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境外股票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8%,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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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8%,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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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动用。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八)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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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发售公告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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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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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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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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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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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提前公告后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将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特殊申购仅开通一日,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如下: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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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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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账户。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日常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