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6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3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1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53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5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54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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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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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
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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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影子定价: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处理标准
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50、偏离度: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得比例。
51、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2、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1、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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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契约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数额限制、相关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采用现金方式,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现金认
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
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3、发售对象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
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旦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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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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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
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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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现金形
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款中按比例扣除。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可以撤销。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对完成交收的申购账户进行份额的记增,对赎回的证券
账户进行份额注销。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