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由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其中,在涉及计算基金总份额的情形下,每一份E类基金
份额应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后与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
金份额合并计算。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由汇添富新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添富通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及上
市交易的场所
24、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28、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
下简称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汇
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基金转型:指对包括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基金合同并更
名为“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50、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场外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场外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场外基金
份额达到上一级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场外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场外基金份额类别
55、场外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场外基金
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场外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场外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场外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场外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使场内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100.00元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E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
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份额数量,对其
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场外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场外基金份
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场外
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场外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
留的某级场外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场外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场外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场外基金
份额。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规定。
2、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E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E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
分类及场外升降级规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
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由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汇添富新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97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
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2月6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
10日生效。
2015年1月9日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
议案》,内容包括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
意将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5年1月16日起,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5日【关于准予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变更
注册批复】,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就添加场内份额进行变更注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类基金份
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E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之日
起2日内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和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
的总规模限额。限额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具体限额数额如有变更,
将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