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或简称中
国证监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
券公司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5、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简称“中国结算”)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
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负责办理
36、A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7、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赎回将导致本
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5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3、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5、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的情况下,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的情况下,是指现金
56、赎回对价:在场内赎回的情况下,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赎回的情况下,是指现金
57、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中
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5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60、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现金差额: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
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3、预估现金部分: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5、巨额赎回:指场内巨额赎回和场外巨额赎回。其中场内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场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内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场内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开放日场内基金总份额的10%;场外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超过上一开放日场外基金总份额的10%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场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和场内的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
如果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该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九、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联接
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基金份额的分级和增设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实施分级或为本基
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或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
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
归投资者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
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网下认购所募集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
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
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
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本基金管理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
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
可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
市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