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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6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军
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88号)进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4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
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军工指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
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将由十大军工集团控股且主营业务与军工行业相关的上市
公司,以及业务范围涵盖航空、航天、船舶、兵器、军事电子和卫星等军工领域的其他军
工类上市公司作为待选样本;
3)在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不超过80只证券作
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
=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
重不超过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
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
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
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
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场内外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
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
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5、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
平、印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2月2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4年1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4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8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5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九、风险揭示 ............................................................................................................. 75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5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中证军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
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
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日、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
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9、《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场内份额:指由中国结算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2、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3、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业务的场所
55、申购冲击成本、赎回冲击成本: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
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冲击成本和/或赎
回冲击成本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购、赎回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5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7、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58、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的现金
5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60、现金替代: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
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
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62、预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预先冻结
6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
基准日
67、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
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100%
68、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
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
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家居
(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
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
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
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
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
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
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
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
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
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
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
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
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
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
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
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
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
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
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
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
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
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
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
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
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
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
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
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
资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汇丰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余海燕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 2013-09-23 -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ETF 2014-06-26 -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联接 2015-01-22 -
易方达中证500ETF 2016-04-16 -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 2016-04-16 -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联接 2016-04-16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QDII-ETF) 2017-01-04 -
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联接 2017-11-22 -
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QDII) 2018-08-11 -
易方达恒生国企(QDII-ETF) 2018-08-11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ETF联接(QDII) 2019-01-18 -
易方达中证500ETF联接发起式 2019-03-20 -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ETF(QDII) 2019-06-12 -
易方达上证50ETF 2019-09-06 -
易方达上证50ETF联接发起式 2019-09-09 -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LOF) 2022-11-01 -
易方达中证军工ETF 2022-11-01 -
易方达中证军工指数(LOF) 2022-11-0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 2023-05-3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联接发起式 2023-09-21 -
易方达上证50分级 2015-04-15 2021-01-01
易方达国企改革分级 2015-06-15 2021-01-01
易方达军工分级 2015-07-08 2021-01-01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2015-07-08 2021-01-01
易方达中证军工ETF 2017-07-14 2021-04-15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 2017-07-27 2021-04-15
易方达黄金ETF 2018-08-11 2021-04-15
易方达黄金ETF联接 2018-08-11 2021-04-15
李栩先生,金融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李栩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证物联网主题ETF 2022-11-26 -
易方达中证沪港深500ETF 2022-12-03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 2023-05-31 -
易方达中证2000ETF 2023-09-13 -
易方达中证生物科技主题ETF联接发起式 2023-09-19 -
易方达国证信息技术创新主题ETF 2023-09-20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联接发起式 2023-09-21 -
易方达中证物联网主题ETF联接发起式 2023-09-26 -
易方达中证沪港深500ETF联接发起式 2024-01-04 -
易方达国证机器人产业ETF 2024-01-10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 2024-01-31 -
易方达国证新能源电池ETF 2024-01-31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中证军工ETF 易方达中证红利ETF联接发起式
易方达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ETF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LOF)
易方达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ETF联接 易方达中证军工指数(LOF)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QDII-ETF) 易方达国证信息技术创新主题ETF联接发起式
易方达中证红利ETF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余海燕,管理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至2021年4月14
日;张湛,管理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10月31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
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同上。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指数)、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
至2023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
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
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
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
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
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
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
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
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
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
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
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
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
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
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
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
11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
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
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
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
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
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
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
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
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
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
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
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
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
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
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
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
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
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
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
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
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黄贞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成磊
联系人:成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
12月15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3088号)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7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于2017年7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已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中证军工,
扩位证券简称:军工ETF易方达,交易代码:51256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场内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
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场内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已于2017年7月28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
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本基金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所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基金联接基金财产
承担。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如下:
(1)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场内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场内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人在提交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则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
份额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
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
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
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
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
交申请。本基金场内份额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
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额确定。场内份额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份额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
额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
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
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军工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
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
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
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
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军工指数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现金替代
折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
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
申购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
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
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
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
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
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
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
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
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
业务规则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
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14:00,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时
除外。本基金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
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
接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外份额已于2017年7月28日开放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6)当日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外份额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场外份额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场外份额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至
场外份额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场外份额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1日后(含
该日)到场外份额销售网点柜台或以场外份额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场外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场外份额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场外份额,或在条
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场外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
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T日完成
相应的证券交易。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每次
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20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场外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20万份(如该账户
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场外份额余额不足2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
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只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2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
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申购场外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申购冲击成本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
回冲击成本(如有),赎回金额、赎回冲击成本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
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冲击成本和/或赎回冲击成本并归入基金资产,确
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购、赎回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冲击成本率
如下:
申购冲击成本率:0.05%
赎回冲击成本率:0.15%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冲击成本由申购人承担,赎回冲击成本由赎回人承担,申购冲
击成本与赎回冲击成本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经公告后实施。
(4)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冲击成本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冲击成本率)
申购冲击成本=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冲击成本=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冲击成本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冲击成本
(6)由于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
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申购,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份额的申购):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场
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
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当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
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实施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
其中一种份额实施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场
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
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0、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场外份额的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11、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五)场外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
外份额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场外份额赎回申请量占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场外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场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认购、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
金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
外份额,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九)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
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
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
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
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
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抽样复制在内的其他指数
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6)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
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
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3、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融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
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4、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4)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
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中证军工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
算。
(16)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9)、(10)、(17)、(18)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关联交易规定,本基金可
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57,478,937.27 98.20
其中:股票 657,478,937.27 98.2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12,617.48 0.82
7 其他资产 6,552,497.97 0.98
8 合计 669,544,052.72 100.00
注:(1)上表中的权益投资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融出证券市值为58,347,404.00元,占净值比例8.81%。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37,405,692.40 96.2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56,342.59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331.98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964,852.55 3.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58.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6,564.46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069.29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57,478,911.27 99.26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150 中国船舶 1,411,300 41,548,672.00 6.27
2 600893 航发动力 840,613 31,422,113.94 4.74
3 601989 中国重工 7,196,100 29,719,893.00 4.49
4 600760 中航沈飞 696,568 29,381,238.24 4.44
5 002179 中航光电 669,395 26,106,405.00 3.94
6 000768 中航西飞 878,052 19,642,023.24 2.97
7 600372 中航机载 1,222,159 16,108,055.62 2.43
8 688122 西部超导 286,194 15,234,106.62 2.30
9 000733 振华科技 244,500 14,386,380.00 2.17
10 002465 海格通信 1,096,700 14,092,595.00 2.1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的处罚。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主体所发行的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主体所发行证
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7,784.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323,200.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31,513.43
7 其他 -
8 合计 6,552,497.9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372 中航机载 3,176,380.00 0.48 转融通流通受限
2 002465 海格通信 2,683,080.00 0.41 转融通流通受限
3 688122 西部超导 2,533,748.00 0.38 转融通流通受限
4 600760 中航沈飞 868,908.00 0.13 转融通流通受限
5 000768 中航西飞 818,742.00 0.12 转融通流通受限
6 000733 振华科技 264,780.00 0.04 转融通流通受限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7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 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81% 1.05% -7.09% 1.26% 1.28% -0.2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7.96% 1.75% -27.25% 1.82% -0.71% -0.07%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57% 1.62% 22.02% 1.66% -1.45% -0.04%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7.20% 2.23% 67.91% 2.28% 9.29% -0.0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8.31% 2.09% 14.28% 2.13% 4.03% -0.04%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5.26% 1.84% -25.74% 1.87% 0.48% -0.0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61% 1.17% -11.02% 1.18% 1.41%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5.88% 1.77% 4.58% 1.82% 11.30% -0.05%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余海燕,管理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至2021年4月14
日;张湛,管理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10月31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场
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
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i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垫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场内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3 %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
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
元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设收取下限。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
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基金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方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6、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
用”与“(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6、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相关规定。
2、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
金公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
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
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军工行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变
化等影响军工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4)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
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5)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
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
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
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
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
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
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
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抽样复制技术复制标的指数表现,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对于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
率与基金资产因投资人申购、赎回而受到的实际冲击可能存在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由基
金资产承担。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的估计结果同实
际冲击程度差异较大,本基金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风险。
(10)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
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
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
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
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
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7、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
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场内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
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
当日未卖出的场内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0、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
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2、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
(1)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
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2)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14:00,并遵循“未知价”、“先
进先出”等原则,与场内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不同。
投资者需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13、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
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
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
利会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4、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
行将受影响。
15、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
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
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7、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
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
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
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
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联
络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
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8、场内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
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
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9、场外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调整的风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场外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成本可能受到影响。
2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2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
股指期货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等。
22、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时间、
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Delta风险、Gamma风险、Vega
风险、Theta风险以及Rho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等。
2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
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4、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场外份额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办理,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目前场外份额、场内份额之间尚
未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因此场外份额暂不可转托管至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
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因素
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交易错误等。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军工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般
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
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
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场外份额巨额
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
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
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
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
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
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
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
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导
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
所支付、取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
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
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
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
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调整申购冲击成本率或赎回冲击成本率;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募集并管
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管理人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前,应与托管人就清
算交收、核算估值、投资监督、系统支持等事项达成一致方可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
算。
(16)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2.本基
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的(9)、(10)、(17)、(18)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
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
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
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
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
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
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
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
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
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
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
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
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
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
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的合理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
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
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本
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结算。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
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
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有),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东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3-01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华宝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3-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东兴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03-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万联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4-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德邦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5-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华福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6-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3-06-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西部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7-0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山西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7-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国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8-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东莞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9-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甬兴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0-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上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1-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浙商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1-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信达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2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