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日兴资管
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2号)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日经225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和选样方法
从东证一部上市股票中,以成交量最活跃、市场流通性最高的225支股票的股价指数
为基础,从行业小类中选择「技术」、「金融」、「消费」、「素材」、「资本财及其他」、「运输及
公共」中,具高流通性的股票。
(2)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日经平均股价指数=Σ成份股调整股价(225只)/除数。调整股价=
股票市价(日元)/调整票额(日元)×50(日元)。其中,成份股各自有调整票额。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日本经济新闻社网站,网址:
indexes.nikkei.co.jp。
4、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
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
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
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标的ETF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225指数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
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等);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
卖或申赎标的ETF的风险、基金卖出标的ETF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风险、双重收费的
风险、申购、赎回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退市风险、标的ETF变更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场及特定投资品种的
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单一标的ETF集中度高,所有与标的ETF有关的风险都将直接或间接成为
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与日经225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
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日本等境外市场的
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若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直
接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连续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提示性公告。
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的申购,届
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由于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标的ETF
实现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主要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国
内现有上市ETF产品有所差异。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
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
的,T日可卖出和赎回,而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
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结
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
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
6、投资者一旦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
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7、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及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
行更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相关内容更新自2021年7月26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章节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7月20日。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3月
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1年4月28日,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7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9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30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42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九节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4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7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78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 82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 86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128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2、标的指数:指日经225指数(Nikkei 225)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3、标的ETF:指由日本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管理的日兴资管日经225ETF(Listed Index Fund 225)
14、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6、《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3、《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5、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3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
4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日、天: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日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外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6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
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2、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67、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8、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使用估
值汇率折算)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标的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
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
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标的ETF的风
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225
指数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等);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包
括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卖或申赎标的ETF的风险、基金卖出标的ETF产生增值税
等应税行为的风险、双重收费的风险、申购、赎回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
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标的ETF
变更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
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场及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
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ETF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标
的ETF仓位,在日本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ETF同步下跌的风
险,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通过投资标的
ETF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标的ETF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ETF暂停申赎、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ETF派发现金红利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本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本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本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ETF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ETF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ETF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等。
(4)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标的指数编制商不保证指数的准确性,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
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日经225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1)“日经225指数”是根据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独自开发的方法算出的著作物,
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对“日经225指数”本身及“日经225指数”的计算方法拥有著
作权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2)与显示为“日经”及“日经225指数”的标记相关的商标权
及其他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