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13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 1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0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6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48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5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二十五、其他事项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 69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中证
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同》: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
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
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
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境外股票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金额和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募集期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募集期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
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2、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
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4、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