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基金场外简称: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场内简称:HKC科技,扩位简称:港股通科技ETF
基金主代码 51386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6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富
通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1年7月2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7月2日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码为513861。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与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基金销售机构
4.1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上的《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垂询相关事宜。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