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证监许可【2021】402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21年4月29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
复制法,跟踪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及服务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
票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
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
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本次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经理变更(更新截止日为 2021年4月30日), 并已
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4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的备案 .................................................................................................................................... 38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9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6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八、风险揭示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
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
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6、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其它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
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场内份额:指由中国结算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1、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3、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指数
5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场内份额、赎回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现金替代: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
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预估现金部分: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
之日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结余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起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深董事
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任职于深圳
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11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理;2018
年5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年至1998年在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年至2000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2000
年至2006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年1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年7月至2013年2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2013年2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
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
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在经济、
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2)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2004年先后任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
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8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年2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年6月至2014年3
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
年3月至2018年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2017年11月)及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