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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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103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ESG 120 策略指数,具体如下:
1、样本空间
沪深 300 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1)依据中证 ESG 评价的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分数,计算样
本空间中证券的 ESG 分数。计算方法为:
ESG 分数=0.2×E 分数+0.3×S 分数+0.5×G 分数
(2)计算样本空间中证券的估值、股息、质量与市场四个因子分数,并进一步
计算综合得分。其中,综合得分为四个因子分数的加权平均;
(3)剔除样本空间中 ESG 分数最低的 20%的证券,剩余证券作为待选样本;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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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沪深 300 指数样本在中证二级行业数量分布,确定各中证二级行业
的样本数量,具体方法为:
行 业 i 样 本 数 量 = max(floor(沪 深 300 样 本 中 行 业 i 证 券 数 量 ×
120/300), ceil(沪深 300 样本中行业 i 权重/0.05)),
其中,floor 为向下取整,ceil 为向上取整;
(5)在待选样本中对各中证二级行业内证券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依据
已确定的各中证二级行业的样本数量,选取行业内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证券作为指
数样本。若指数样本数量不足,做进一步调整以使样本数量为 120 只。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跟踪中证 ESG 120 策略指数,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指数化
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或不符合要求以及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或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
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
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
置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投资于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特定风险、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 ESG 120
策略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
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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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
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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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9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44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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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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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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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第 166 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8、联接基金: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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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
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所定义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
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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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ESG 120 策略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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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 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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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以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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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 39%的股
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产”)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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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兼任
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 年 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 7 月参
加工作。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