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1年3月30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2月3日证监许可[2021]385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的证券,选取剩余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
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
指数样本以如下方法进行加权,且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5%。
(1)将指数样本按照最新一期财报公布的净资产由高到低排名,并按以下
方法进行分组判定:
以样本中净资产最高值的75%作为阈值,大于该阈值的证券计入组1。以组
1之外净资产最高值的75%作为阈值,大于该阈值的证券计入组2。如无符合要
求的证券,则该证券计入组1。循环该步骤至组2确立。类似地,以组2之外净
资产最高值的75%作为阈值,大于该阈值的证券计入组3,剩余证券计入组4;
(2)分别计算单个组别以及单个样本的自由流通市值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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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样本的净利润(TTM)季度环比增速、净资产市值比、过去1个
月涨跌幅,并进行上下2.5%分位 WINSORIZE 处理;
(4)在各组中,对同时满足以下2个细分条件或经纪、资管、投行等单项
业务中收入占比连续两个财报季超过50%的样本,其权重即为单个样本的自由流
通市值占比:
(4.1)净利润(TTM)季度环比增速> 0 且在组内 50%分位数(不含)以
上;
(4.2)过去 1 个月涨跌幅> 0 且在组内 50%分位数(不含)以上。
(5)对于各组内其他证券,计算其净资产市值比指标的 z 值得分,并以此
按比例分配其所在组内的剩余权重。
z 值得分=1+标准化 z 值 (标准化 z 值>0);
z 值得分=1/(1-标准化 z 值) (标准化 z 值
4、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月度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为每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
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
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
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
护细则处理。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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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
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投资者申
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且本基金为指数基
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策略,跟踪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
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
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
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证券公
司先锋策略指数的沪市成份股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
指数的深市成份股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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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涉及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进行相关信息的修改,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1年3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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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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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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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中证证券
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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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7、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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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30、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
3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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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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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
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
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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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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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
证券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
控制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