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8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或二级市场买入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上海金基准价与国际金价偏离的风险、
黄金价格波动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上海金午盘基准价价格偏离的风险、基
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
险 、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退市风险、投
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
的变现风险、现金申购赎回的价格风险、账户备案差错风险、业务规则变更的风
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参与黄金租赁风险、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风
险等)、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内容,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上海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黄金交易
所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
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或指南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相似,紧密跟踪黄金资产的表现,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
28、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或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机构
31、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
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
32、基金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账户备案:指投资人在参与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认购、黄金现货合
约申购及赎回前,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账户及本基金进行绑定的行为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6、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指以黄金现货合约为主要对价办理申购或赎
回的业务
47、现金申购赎回:指以现金替代为主要对价办理申购或赎回的业务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
交易品种
52、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业务
规则(试行)》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合约品种
53、现金替代:指现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之差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
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文件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
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3、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与基金
上市前一工作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等黄金品种、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黄金资产的表现,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合约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
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合约进行的认购。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其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列明。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只有完成账户备案的投资人才可以采用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方式,关于账户
备案的具体要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募集期的资金与黄金现货合约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认购
申请数据过户至专门账户。
三、基金认购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费用、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
排、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认购数据
过户至专门账户。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办理相关
黄金现货合约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投资比例限制的
要求。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将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详见届时披露的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
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
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将在基金份额折算的相关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
一、基金份额上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上
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不低
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
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
时间交易。但当本基金投资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出现暂停
交易、临时暂停交易等情形时,本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