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1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2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一、基金托管 ................................................................................................................................ 38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0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1
十五、基金的融资 ............................................................................................................................ 46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七、基金财产估值 ........................................................................................................................ 48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4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三、业务规则 ............................................................................................................................ 65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6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一、前言
(一)订立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海富通股
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同: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
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
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所得的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三)基金投资目标
精选景气行业和积极主动精选股票投资相结合,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
果,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四)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
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1.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认购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
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人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的最低持有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导致其基金账户内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注册登记系统可自动进行强制赎回。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按照单次
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0%。
2、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实际执
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做出延迟或取消赎回的
明示,未予明示的,注册登记系统默认延迟赎回。选择延迟赎回的,当日未办理
部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予
以撤销。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