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5
五、基金的存续 ............................................................................................................................................... 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13
八、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 1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22
十一、基金的托管 ......................................................................................................................................... 23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23
十三、基金的投资 ......................................................................................................................................... 2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3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3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3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二十一、违约责任 ......................................................................................................................................... 42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4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43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43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
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兴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兴业基金: 指兴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 指本《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不时做出的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托管协议: 指《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兴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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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兴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兴业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申购: 指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统称;
场内销售: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场外销售: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直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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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存续期: 指自《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日/月: 指公历日/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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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运用TIPP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风险预算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主动
资产配置、精选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等多种积极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兴业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
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字[2000]19
号)、《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字[2000]20号)、《关于辽宁省原有
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字[2000]30号),由海鸥基金、珠信基金、赣农受益基金和
金星受益基金等四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兴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
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2000年8月
18日正式接管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00,755,273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1
年11月15日至2001年11月14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兴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字[2001]20
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1]102号文批准,兴业证券投资基金于2001年7月27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兴业证券投资基金于2001年9月3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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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6年11月14日)。
2006年7月14日,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
兴业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兴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25日证监基金字
[2006]144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海鸥基金、珠信基金、赣农受益基金和金星受益基金等四只基金
海鸥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银复[1993]403号文批准成立的契约型封闭式信托投资基
金,由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发起人,珠海海鸥投资基金
部为基金管理人,珠海人寿保险公司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行规模5000万元。
珠信基金原名“一号珠信物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金管字第[1991]151号文批准,由
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独家发起并管理的专项物业投资基金。基金发行规模6930万元,并经武汉
证券交易中心[1994]第1号函批准于1994年1月12日在武汉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7年1月珠信
基金经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珠海市人民银行[1996]264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配售比例为10:5,配
售后珠信基金规模达10395万元。由此,珠信基金由单一的专项物业信托投资基金改为综合性投资
基金,基金管理人更换为珠海海鸥投资基金部。
赣农受益基金由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1992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
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2)72号”文件(《关于同意省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
券的批复》)批准在江西省内发行。赣农受益基金发行规模3000万份,期限五年,为封闭式受益证
券。1993年7月1日经第一次分红送派后,总额增扩至3600万份单位。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
分行“赣银字(1993)127号”文件(《关于同意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投资受益
证券由五年期改为无偿还期的批复》)批准,于1993年5月1日改为无偿还期封闭式受益证券。同
年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批准,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审查,于1993年12月30日在天津证券交
易中心挂牌交易。基金管理人为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无基金托管人。
金星受益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辽银金字(1992)125号文件批准发行,由原锦州市工行信托投资
公司发行设立的,总额度4000万元,期限5年;后经辽宁省人民银行辽银金字(1993)68号文件批
准,期限由5年延长至15年,并于1993年11月18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6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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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签订基金转让协议,经中国人民银行辽银复字
(1997)168号文件批准,由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正式受让金星受益基金,基金托管人为工商银行锦州市
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有关规定,以上四只基金属于
应清理规范的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
监基金字[2000]19号)、《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0
号)、《关于辽宁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0号)精神,以上四只基
金进行了规范重组。海鸥基金于2000年6月12日,珠信基金、赣农受益基金和金星受益基金于
2000年6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通过了摘牌、进行资产置换、合并、基
金资产移交、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名、审议新基金契约、调整存续期、上市及扩
募、收益分配、授权等十二项决议。海鸥基金、珠信基金、赣农受益基金和金星受益基金合并为
“兴业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6月23日,赣农受益基金和金星受益基金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摘
牌,珠信基金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摘牌;2000年6月28日,海鸥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兴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
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对象
基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
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4.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
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合同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
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
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后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可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
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
4.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须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公告。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
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基金管理人
须于该等措施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
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